第三則,則是一則小小新聞,不曉得有多少人有注意到這社會角落的小新聞,未來會如何發展也不知,但看了便是一整個不對勁這社會是怎麼了,怎會有這樣的事,這是我們國人的真實無情的一面嗎?還是??

 

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胡欣男╱桃園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6日 上午5:30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林姓少年被店長告「業務侵占」,到警局談和解,少年與同學罰站半小時、鞠躬道歉。(胡欣男攝)>取自網路照片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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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真令人鼻酸啊,我真想問一下是那家連鎖超商嗎?既然是有支援到其他店,代表這該不是小型超商,至少有連鎖吧?小朋友不懂事,可能以為過期食品便是回收銷毀,那便可以廢物利用,讓跟自己一樣貧困的小朋友一同來食用,這聽來便是一種很簡單單純又良善的思維,沒想到被店長發現過期食品短少,又從錄影畫面清楚看到他們大剌剌地在那裡食用,自然便依法論法了。

 

這事鬧上新聞,爆點在於他們吃了105元的過期食品<是不是連其他家總共一千多元,有累犯的問題嗎?>,店長要求3萬元(後來降為2萬元)的和解金,這群小朋友都是貧困子弟,平日生活想是十分辛苦,這店長還要求原本的103元,其幾近300倍的金額賠償才願意和解,而和解後還得有業務侵佔的刑事公訴問題,想想過期品有什麼價值,難道這超商還想販賣過期品,所以這些過期品價值等同全新的商品嗎?還是超商見有機會獲取利益,便想獅子大開口,好好的敲上一筆大竹槓,小朋友不該如此,是錯了,但之前的教育訓練有沒有落實,難道超商都有宣導,便算都宣導過,但這樣事情,有必要如此窮凶惡極地逼迫嗎?所以既然和解無望,便讓超商去提告民事賠償吧,我不太相信法院會違反比例原則讓他們負擔超過一千多元的賠償金所以不用擔心,但業務侵佔的公訴問題便麻煩了,查了一下法條,該是335條,但也有61條的免刑規定,所以這公訴罪的成立與否,還是有空間的。


臺灣社會照說充滿人情味,應該是可以體會貧困人家的辛苦,小朋友如此有心,希望打工分擔家計,這樣的孝心及善良該是值得肯定及鼓勵,店家能開店自是經濟上較優勢的族群,我們不要求他們應該行善事資助這群貧困的孩子,但真有必要為了這區區103元的東西如此大力追究嗎?那種心態實在令人搖頭嘆息,看到這樣的新聞,心裡真的五味雜陳,也為這臺灣這樣的事件感到雖是偶發,但也真不知如何下結論~~我想,這新聞出來了,該會有善心人士出來協助吧?至少記者朋友可以繼續追踪這位超商店長最後是如何處理這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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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0 PM 11:50補充

我在網路有查到一段文字,為示公平

張貼如下:

 


網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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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超商店長來信了:

你好,我是這件事的店長,事實是他們家長不和解,還有所有的商品都是從販售架上取用的,並非店內過期商品。這樣的行為不只一次,還有很多證據,我都已保存下來。

大家怎麼看這起羅生門?
是不是我們的思想被主流媒體操縱了呢?
還是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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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這位自稱店長的人,雙方和解條件是什麼??

2萬元或3萬元數字是怎麼回事??

又是誰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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