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最近FB議題很夯,許多朋友都離開啞虎跑去FB,基本上我是感覺,兩邊風格差很大,一個是很快速的網路社群互動,一邊則是緩慢地用自我喜歡節奏來過日子,離題了,切回主題,昨天巡田水,巡到這篇文字,覺得很有意思,特地引用過來,來看大家意見為何?

 

~~~~~~~~~~~~~~~~~~~~~~~~~~~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為何?
分類:筠媽來哈啦  2011/11/15 22:12

 

如果家裡的小朋友經過家長同意,

 

可以上FB,

 

但學校的老師確反對,

 

還要求班上一位同學交出帳號及密碼,

 

然後利用該帳號去瀏覽他的好友FB的內容,

 

還跟其他班級的老師分享,

 

之後還一一警告班上有FB帳號的同學,

 

全都不准在FB上出現,

 

否則要處罰,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作為有何看法?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做法到底有何意義?

 

這樣算不算侵犯自由呢?

~~~~~~~~~~~~~~~~~~~~~~~~~~~~~~


我的第一個反應是:

趕快把這位同學去掉FB好友吧

這種老師要求同學給帳號及密碼

再去偷看FB的留言及內容

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315-1條,那位提供帳號及密碼的同學則是315-2條,更重

 

並引述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自己回頭來看看,先不管之前這位老師已經做了我許多嘆為觀止的言行舉止,我想要從不同角度,試著來解釋這樣的行為是善念,只是他手法過於粗糙或拙劣,換句話來講便是白目但沒有惡意,這樣子我們可以原諒他嗎?

 

原則我國是罪行法定原則,也便是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行為,才算是犯罪,不然便算可能是道德或修養不夠標準或水準的行為,那是不處罰的,因此,以不瞭解法律規定,來辯稱自己無意犯罪,或非故意犯,在某種講法,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視同故意,而這些說詞,都會變成法官或檢察官在量刑或起訴,對於當事人犯行之後的態度評斷,便是有沒有積極配合或犯後態度不佳,沒有悔意~~

 

一個老師可否威逼(我相信如果老師只是要了,同學在知道老師的目的,還願意給,還真是從犯或幫助犯。便有前面的適用)學生交付這樣的個案,問題便在於這樣的管教有沒有超過他的權限,老師有沒有權限?我想教師法應該沒規定吧,如果有這樣的規定,那這部法令應該可以保障老師胡作非為了,不太可能,容我在百忙之餘,不想花腦筋去研讀,如果沒有這樣的權限,老師這樣的行為,應該是符合前述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這條又查了一下,便是告訴乃論,所以便必須有人提告,檢察官才會受理偵辦。剩下問題便是舉證了?檢舉人如何讓檢察官受理?檢察官如果要查,應該便是直接傳訊這位老師來說明,老師坦不坦承,便看檢察官技巧如何?問題會在於如何讓日理萬機的檢察官有興趣?

 

我自己想過,最快的方法便是找記者來爆料,想想這所台北巿明星國小這樣的新聞標題,應該很聳動刺激,造成新聞,檢察官還不出手,便太遜了,怎麼讓記者有興趣?便又是另一則問題了,如果有認識記者朋友,那方便許多,如果沒有,便又是得有錄音資料,來證明這位老師做了這檔事~~

 

講了半天,好像我都在想如何把這老師抓起來,我實在太壞了,我本來想是要幫老師找一個合理解釋,因為他太關心小朋友,擔心小朋友玩FB過於投入,荒廢正常學習,所以才會想到用同學FB帳號去看班上那些同學流連FB,不過,他應該是徵求家長同意,或要求同學都來加老師為好友,如果不加,代表心虛?那這樣子問題又回到老師有沒有這權利管制學生在放學後的事情了,關於這點,雞婆的我正在詢問學校當局呢~~如果學校不知道,我應該會請教臺北巿教育局吧

 

請大家說說你們的意見,也許才疏學淺的我,可以得到不同面像及層次的意見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onylite的心世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