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奉派到臺灣營建研究院,參加一場訓練課程,題目便如標題所示,本來是另一位同事要去的,但他臨時接到另一項任務,便只好由我代打吧,說實在的,我對這種司法訓練課程,通常都不抱期待,因為我非是念法律出身,但對於法律條文細如牛毛,又無法解決我們目前社會問題,實在很叫人懷疑學法律的目的,是要解決問題,還是要製造更多問題,來讓學法律的者可以從中攪和。

 

課程是九點20開始,因為先到辦公室發昨天那篇保生大帝繞境,所以拖到9點25分才到教室,倒也還好,才剛開始,老師正講到刑法法定主義,也就是任何罪刑都是法律明定為犯罪才叫犯法,說來簡單,但各位有無想過,為訂這些種種的罪,我們的刑法及許多法條有多少條規定你的犯罪行為,而為了明確定義犯罪,這些法律條文又很拗口,轉來轉去便是不願明白讓人清楚知道在寫什麼,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便被那麼複雜的條文搞亂了,不想去研究,而知道法律的人便在這裡頭的文字找一些奇怪的講法來迴避法條適用,真是~~以上都是我個人意見,非老師講的。

 

老師提到犯罪有個要件

~~行為主體(誰做了~絕對要件)

~~行為客體(誰被??非絕對要件)

~~行為(做了啥??絕對要件~思想犯罪不罰)

~~結果(所以怎麼了~絕對要件~~未遂犯部分有規定)

~~因果關係(結果與行為有關係~~絕對要件~)

~~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或可罰的違法性(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輕罪罰金)

~~責任能力(行為主體係成年非心智耗弱且故意者),便構成刑法上之罪~~

這便是法律人在論辯時常意圖轉化法官心證的方式,實在叫我聽完後一頭霧水不知怎麼辦又無奈。最後又介紹公務或工程人員常遇上的瀆職罪(受賄,廢除職務釀成災害,圖利)偽造文書,違背建築成規,業務上侵佔或詐欺或背信,違反政府採購法或水土保持法~~呵~~頭大哦,還是明哲保身吧,不要想為人民方便吧~~

 

中午吃了個雞腿便當,下午再戰,下午講是如何面對司法檢調搜索約談偵訊~~算是較有實戰意義的課程,讓我大概知道那個流程及注意事項~~分成四大部分

~~敲門(要確認身份證件及搜索票要仔細看清案由,並立即想辦法通知侓師)

~~進門(給他們去搜吧,不知道的東西便講不知道,不用協助他們去找~重點都在會計室,檔案室,資訊室,最後要確實清點被扣押物品,重要的文件,可試著溝通立即複製備份,因為此去遙遙無歸期)~~出遊(收到傳票一定要去,不然便是身體因素可請假,不然會改用拘票扣提上手銬,應訊時心情要平定,不要被引導或誘騙,盡量簡短回答,不記得便不記得,不清楚便不清楚,不要臆測,要有長期抗戰心理準備,不要急著出來,因為不可能很快結束,該休息(5小時)便要求休息,一次偵訊至少15小時才會結束)

~~回家(要確認筆錄內容與你當時原意相同,並可要求聽錄音帶要求修改,不用急燥,都已經那麼久了,慢一點可以保安全,何不謹慎)如果真的可以回家,那真要恭喜了~~

 

這場演練對我而言,真有些幫助,不過我也希望這些教練準則不要有朝一日必須來溫習吧~~至於法律的問題,講師們的共同結論便是誰叫你們要選這群沒用的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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