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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立委補選完成了,民進黨欣喜得票率提高一成,藍軍蔣乃辛第一時間痛斥馬劉執政團隊多久未聆聽民意了,看在我眼裡,當然民進黨是自得其樂,本不用理他,但乃公還沒正式走馬上任,便一副跟小馬哥劃清界線囉~~~這便是國民黨的立委,何謂完全執政?看看所謂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法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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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來源不明罪 初審過關 貪污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更新日期:2009/03/27 04:09
 〔記者曾韋禎、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納入所謂「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涉嫌貪污罪的被告,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長王清峰也明確表示,此項修法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 藍綠互指有利對方
 
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也是馬競選時政見,對澄清吏治有重要影響。馬對此表欣慰,希望國民黨團再接再厲,儘速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修正草案規定,貪污被告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若有異常增加,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其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必要時可酌量扣押其財產。
 
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也應交代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認為,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只是不敢說出來。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質疑,現在起訴的定罪率這麼低,若再給檢察官這把尚方寶劍,要是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將永無寧日。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諷,國民黨立委推動此案無非是想針對陳水扁,現在不溯及既往了,不能辦陳水扁,也不能辦過去的國民黨的高官。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反批,本法大赦的是民進黨官員,約束國民黨現任官員,未來還有可能辦到扁家嗎?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退休金,卻也適用此法,是好的沒有、壞的都有份。
 
各級民代和公務員都適用
 
王清峰表示,此項修法是約束所有公務員,包括一般公務員、政務官和各級民代,並非針對特定人,考慮到刑事立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主義精神,本法不可溯及既往,只有貪污被告才有法律義務說明財產來源。法務部昨晚發布新聞稿呼籲立法院儘速三讀通過「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務部說,立法才能根除積弊,澄清吏治,並落實馬英九總統二○○八年競選總統時的廉政革新政見。法務部說,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只要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可讓台灣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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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有信心本會期完成立法
 更新日期:2009/03/25 12:36 呂欣憓
 備受外界關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即將在明天(26日)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進行審查。法務部版本將門檻拉高,設定為涉嫌貪污且列被告者,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黨團有信心在這個會期完成修法;民進黨立委也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可以跨出第一步,是好事一件。
 
陽光法案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能否在這個會期過關,備受外界注目,馬英九總統更曾親自關切立法進度
 
在立委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下,法務部已經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定名為「貪污罪犯隱藏財產罪」,公務員如果涉嫌貪污且被列為被告者,才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以免出現政治鬥爭或濫訟。司委會召委吳清池表示,本案已經排入26日的司委會,國民黨團也有信心在本會期過關,吳清池說:『財產來源涉嫌,把他改為被告,其實被告跟涉嫌之間,只是在觀念上一個問題,偵查時間點的問題,如果真的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的話,有被懷疑可能馬上成為被告,他就有說明義務;如果不說明,就要負起法律責任,國民黨在這個會期有把握順利完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法。』 對於外界質疑立法進度緩慢,吳清池表示,這是一個重大法案,因此黨團不斷要求法務部提供配套措施,最近才送來立法院。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跨出第一步,是很好的事。黃偉哲說:『我覺得我們都可以接受,像是現在門檻比較高,只限制貪污犯被告,或是將來把門檻放低,廣及於其他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其實我覺得都贊成。』黃偉哲表示,雖然現在把門檻拉高是偏向消極的做法,不過,有做總比沒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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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3.29 03:20 am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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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最後放了一則聯合報黑白集的短評,大概已經把我想要講的話講完了。試想阿扁的案子如果再發生一次,這個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或叫做「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我們可以用這項法律逼他招出這些海角數十億的資金來源嗎?答案很明顯,是不行的,所以這個法律是沒有辦法對付早早動念要大撈一筆的貪官污吏的,想想「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及「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那該是多容易處理的事情,陳幸妤及陳致中早已成年,收入不多,卻能坐擁豪宅出入名車?他的財產來自何方?需要說明嗎??黃芳彥跟吳景茂又是什麼身份在這裡??

 

如非陳水扁他們動作搞太大,引起瑞士那個艾格蒙組織注意,試問我們可以抓到阿扁這家子人嗎??另外這個來源不明罪刑責才三年以下徒刑,想想我們一些不幸的同事,莫明其妙惹上一點小小麻煩,說是圖利廠商1億元好了,檢察官動輒便求刑15年,20年,像這些惡劣害群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代表便是黑錢,竟然只判3年以下?莫怪,這叫剩下一折不到的陽光。

 

而這一折不到陽光法案,竟還有國民黨立委在那裡訴求自己的委屈~~國民黨吳清池認為「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只是不敢說出來。」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質疑「現在起訴的定罪率這麼低,若再給檢察官這把尚方寶劍,要是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將永無寧日。」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退休金,卻也適用此法,是好的沒有、壞的都有份。」這便是我們去年初支持出來的佔了立法院四分之三席次的國民黨立委嘴臉,請大家好好記清楚這幾個人的名字,請切記,有怎樣的選民便有怎樣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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