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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看到一則新聞,有些嚴肅也有些好玩,這算是臺灣特殊現象之一吧,請先參考一下新聞

 

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8/04/23 07:00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灣維他命的價格,比國外高出好幾倍,消費者成了冤大頭。法官也透過判決書,質疑政府的管制政策不當。

 


台北地院最近在一項判決中指出,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將維他命列為「食品」,我國卻列為「藥品」,導致進口維他命必須經衛生署核准,造成價格高出國外好幾倍的畸形現象。合議庭因此質疑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正當性。

 


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透過友人從國外帶回維他命善存販賣,被控違反藥事法販賣禁藥罪;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藥品,依藥事法「但書」規定已不算禁藥,販售這些「自用藥品」不罰,因而罕見地判決謝素怡無罪。

 


國人到國外旅遊經常採購各種維他命,除了價格較便宜,也認為原廠的成分比較好。合議庭審理本案曾函詢台灣惠氏公司有關善存製造問題,惠氏回函表示,台灣惠氏生產銷售的善存及銀寶善存屬舊配方,美國惠氏是用新配方,比台灣產品多三個成分:硼、葉黃素及番茄紅素。

 


合議庭判決指出,台灣的消費者付出比美國高數倍的價款,卻取得舊配方的善存及銀寶善存,「為維謢消費者權益及國人用藥安全,政府應檢討修正相關法令」。

 


在台北市襄陽路經營藥局的謝素怡,兩年多前透過弟弟及空姐從美國帶回善存及銀寶善存,在店內販賣。台灣惠氏及美國惠氏派人偽裝顧客上門購買後,向調查局檢舉,謝素怡被依違反藥事法販售禁藥罪起訴。

 


合議庭指出,藥物藥商管理法(藥事法的前身)或藥事法都允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並明文規定這類藥品不屬禁藥,攜帶入境不罰。而依修正前的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若販賣這類攜帶入境的自用藥品,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判決書說,藥物藥商管理法於八十三年修正改名為藥事法時,刪除了施行細則中上述罰則,藥事法因此欠缺相關處罰規定。

 


合議庭表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的一項確定判決也指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藥品,不屬於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禁藥;如有販賣該藥品,不構成販賣禁藥罪。

 


據此,合議庭認為本案自應判決無罪,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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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點要說的,惠氏起訴這位藥局商人是用〔違反藥事法販售禁藥罪〕起訴,所以法院以〔自用藥品入境,並明文規定這類藥品不屬禁藥〕所以判處無罪,所以從國外帶合法藥品進來自用,不屬禁藥,意思便是說目前法律規定如果藥品是水貨,是沒有侵權問題。

 

第二點便討論到,為什麼我們得到國外買藥??答案法院已經告訴我們了,因為臺灣藥品太貴了,像本案的善存便是在國外屬食品,臺灣屬藥品,所以才會被管制進口,如果是食品是不是可以由貿易商自由進口??這我便不知道了,其實在一般網拍常見一些跑單幫的人在販賣這些自國外買回來的東西,都有一些價差,所以如果是對這些營養品需求大的人,自然會想辦法去找這些點

 

第三點是什麼?你有吃過善存嗎??電視上常見他的廣告,一天一粒~~那你一天幾粒?對於一些生活失調的現代人而言,不定時的三餐,不均衡的營養,人體所需要一些營養,常不能在日常飲食中足取得,這些補充品便自然產生了。我有沒有在吃?當然有~~不過我不是吃這味,我是另外另一種食品,恕不能提供廠牌,我曾經吃善存5個多月,沒有任何感覺,有天走到附近一家藥局看看他賣的內衣,店員過來閒談聊到善存,他直接告訴我要一天兩粒才夠哦,為什麼,他認為善存的顆粒較大,也較不純,身體沒有100%吸收,此時生意人自然會拿出另一味東西來推銷,並告訴我吃了效果很明顯,我半信半疑,反正都是GMP認證,便買了一罐約1200元(!!)結果我是中午1230吃的,大約在1545分的時候,很明顯的我的精神忽然特別好起來,而且尿液的顏色變得深黃~~~這便是店員講的B群顏色,回家我告訴老婆大人,老婆大人也說對呀,善存都不會給人有效果的感覺,後來我們便都去買這些食品了,只要有吃(其實我也頂懶的,常會忘了吃),那天的精神狀況都會不錯,屢試不爽,自己在想,是否這便是蠻牛的成份?還是我的肝並不好,需要靠這些食品來提神??納悶,不過,我的結論是人過中年,不要鐵齒,吃點營養補充品有好沒壞,至於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錯的,請自己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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