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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長選舉官司宣判了 ,雖然被我預言中了,但是我實在不能苟同這個高等法院高分院的判決理由,看了整篇的判決文字(可到司法院網站那裡有判決書新聞稿),法官的意見便在於選舉罷免法第120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的立法過程及最後文字,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應係指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之「其他非法之方法」,這種判決方法真的很不能符合社會對於導正選舉歪風的期待,依高分院的意思,便是只有強暴、脅迫及類似之「其他非法之方法」才能判決選舉無效,真的很荒唐。




這個法官真的是個法匠。

我覺得他是故意如此解讀的,選舉罷免法第120 明白寫著[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何謂或其他非法方法,依選舉罷免法第104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都要判重刑的重罪,意圖使人不當選的作為,都不是法官心中第120條適用範圍,而刑法146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用啊~~

我只能說這個法官真的有問題,而我也猜對國民黨的反應,果然無力,難怪人說國民黨真的沒用極了,我也沒有有有人可以馬上立即駁斥這個判決荒謬之處,其實若以法官的見解,只要寫[強暴、脅迫]根本不需要再加[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真是一個硬拗而且沒有程度及水準的判決,大家可以好好研究批評,我也真是希望有人可以好好分析這個爛判決,這程度還可以當高院法官,臺灣的司法官水準令人擔心,真的沒有藍綠嗎,我想杮子揀軟的吃吧

 


小馬哥的特別費也要小心,到時候二審也被弄到翻盤了,看你小馬哥還選什麼,不然明年總統大選又給你出奧步,也是無可奈何,小馬哥請悲憤一點好嗎?國民黨的神經麻煩緊張一點,好嗎?我希望小馬哥你能有世界末日的危機意識,黃俊英的敗訴便是你的警訊,你真的不要再只是遺憾了,再遺憾下去,你自己也會被遺憾掉了,我也不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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