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聽到這則新聞,覺得有點誇張,不過也可能是我不知道的世界,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說過煩似的事情?? 

台鐵工程爆弊端 交部女官員遭強拍裸照

中時電子報 林欣儀、陳淑芬、林宏聰╱綜合報導 2016年12月15日 上午5:50
承包台中鐵路高架化工程的華盛工程公司,為免工程延宕遭罰,去年7月間竟涉嫌教唆黑道擄走交通部女官員強拍裸照,威逼「不要多管閒事」,事後女官員改調單位。台中地檢署昨將涉嫌擄人拍照的華盛董事長特助蘇曉貞、新竹建商盧銀龍與員警郭志峰等人,依妨害自由、恐嚇與洩密等罪起訴。

依法開罰 包商不爽
檢方另查出工程延誤弊端,將鐵改局段長林銘益、幫工程司任景成、工程員戴群峰與中興工程副理張文亮、監造梁哲誠、華盛工地主任林瑛璟,依圖利罪、偽造文書與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
起訴指出,華盛公司2012年6月,以10億餘元的標價承攬「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計畫」531標工程,包含松竹、太原、精武與五權、大慶共5個車站的主體工程,合約規定依不同施工項目及里程碑,訂有4個施工期限,但華盛因工班不足等因素,無法於前年8月完成第1階段月台工程。

跟監 查婚外情未果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內部對是否對華盛開罰有爭議,中工處第二工程段段長林銘益等主張,應等到工程總完工期限到期,再一併計算是否有延宕、應否開罰;但被害女官員認為,合約既明訂4階段施工期限,就應每階段分開處理,力主「依法開罰」。
華盛擔心被罰,去年7月間,眼看531標各車站主體工程完工期限將屆,華盛董事長特助蘇曉貞涉嫌透過建商盧銀龍找人跟監女官員長達10天,原想偷拍她蹺班與另名同事婚外情,再向媒體爆料,以逼女官員離職。
盧銀龍透過新竹警員郭志峰調查女官員個資,發現她未婚,且交往對象喪偶,沒有婚外情,改找男子周承廣,指派陳姓、彭姓及黃姓小弟(已死亡),趁著女主管準備上班、在宿舍外將她擄至新竹火葬場旁工寮,強拍裸照、威嚇「叫妳好好工作,不要多管閒事」後,丟包在桃園楊梅交流道附近。

調職 工程如期完工
飽受驚嚇的女官員不願報警,隔日即調離職位,去年9月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開始追查,意外發現該工程相關文件上記載「已如期完工」,深入調查再發現鐵改局中工處與中興工程監工人員涉嫌包庇華盛偽造不實完工日期,圖利華盛免罰違約金3300多萬元。
檢方昨天偵結,將林銘益、任景成、戴群峰與涉拍裸照的蘇曉貞、盧銀龍與周姓、陳姓、彭姓小弟等12人起訴。
531標工程的大慶、太原車站已於今年10月16日第一階段通車啟用,松竹、精武及五權車站,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作業。
中工處公關張伸嘉表示,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鐵改局尊重檢調,全力配合調查。531標工程整個標案的工期是到2018年底完工,業者執行是否逾期,有認知上的差異。對傳出有女主管被黑道擄走,並強拍裸照,內部員工低調指出,「相當震撼!」
 
包商聲明 檢調杜撰
華盛發出聲明強調,施工進度正常,與女官員間無業務往來或私誼、嫌隙,且工期延展審查非女官員業務範圍,且女官員遭侵犯為去年7月,但工程展延工期申請程序已於2013年9月核定,檢方起訴有諸多嚴重錯誤與不實,對檢調單位杜撰故事、草率結案,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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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擄女官員拍裸照 華盛:檢調杜撰故事草率結案

自由時報 洪定宏/高雄報導 2016-12-14  18:57
被指控涉嫌強擄女官員拍裸照的高雄市華盛營建工程公司,傍晚由董事長蘇成達掛名,在「華盛營建集團」臉書粉絲頁發表聲明稿予以駁斥,強調全案有諸多嚴重錯誤與不實,反控檢調單位杜撰故事草率結案。

以下為聲明稿全文: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本公司「台鐵工程延宕 女主管擬開罰竟遭擄拍裸照」、本公司員工與諸多官員遭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楊仕正偵結起訴乙案之新聞事件,有諸多嚴重錯誤與不實,檢調單位杜撰故事草率結案,為避免視聽遭誤導,本公司遺憾之餘,特發此新聞稿:

一、531標契約對於工期之約定僅有「二階段」,分別為第一階段840日曆天,與總工期1200日曆天,報載內容謂「四個」施工期限,並非事實。
二、本工程招標決標當時,「五個車站皆未取得建造執照」,依法根本不能全面施工,但為配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政策,本公司暫不論管理成本會大幅增加,仍先行施作與建照無關之上構部分,待業主方取得建造執照以後,已經開工超過一年,斯時才能施作車站本體部份,以「要徑法」(critical pass)檢討工期,為全世界工程學術與實務界之通說,相關學術論文眾多,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更可找出上千件工程工期爭議個案可供參考,無須本公司贅言,531標工程經循正常程序提報審查後,始得出核准展延工期之結論,乃屬理所當然,此為本公司之契約權利,自當極力爭取,無須避諱。
三、本公司施工進度正常,幾為鄰近標段之楷模,與陳姓女官員之間,既無業務往來,且無私誼,更無嫌隙;工期展延審查,亦非該陳姓女官員之業管範圍,檢調單位對於工程專業與工程實務經驗皆有重大欠缺,單憑其穿鑿附會杜撰起訴理由,令本公司無言;極其豐富之想像力,令本公司望塵莫及。
四、陳姓女官員本身曾為社會新聞主角,其交友狀況或較為複雜,惹示之原因為何?本公司未便置評。但由起訴書所載陳女遭人侵犯之時間,為104年7月間;佐以本公司展延工期申請程序,早在102年9月間即已核定,殊難想像楊檢察官強加牽扯之居心為何?
五、承上,本公司向來與人為善,以誠待人,以信事主,冒犯業主之官員,對本公司有害無益,本公司不可能、更無動機為此自掘墳墓之行為;國內公共工程從業廠商,多有遭檢調誤解甚至誣陷之情形,本公司非首例,更不會是最後一例;社會經驗足夠者,皆知調查局鋪天蓋地查案,耗費不貲,倘若所獲結果與其杜撰之藍本不同時,會有行政責任,此等因循積習,早以為人詬病已久,檢方鄉愿起訴,意在護航;對於楊檢察官以草率理由起訴本公司員工,並於起訴理由中對本公司多所杜撰汙衊,本公司必須嚴正駁斥。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成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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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聽見這新聞時,覺得很是誇張,心裡在想台灣公共工程已經淪落到黑道治國了嗎?廠商只要不滿不爽,或覺得自己權益可以受到損害,便會直接找小弟讓他們出手對付所謂的石頭??那這樣,我這顆算是又臭又硬的大黑石頭,看來未來日子不會太好過了,不過又看見廠商的聲明稿,這才發現,這原始新聞是來自檢察官的起訴書,基於對台灣檢察官辦案實力的懷疑,及他們對工程實務的陌生狀況外,心裡便有點納悶了...
而這裡頭的關鍵點便是原本的契約內容是如檢方所說有4個施工完工日期<便是我們工程講的里程碑-意思便是這里程碑到了,如果沒達成里程碑事項,便要罰款>,還是如廠商所講的只有2階段完工日期?這牽涉廠商施工過程到底有有要被罰款?應該很容易釐清,不過台灣檢調,好像都是看到黑影便開槍,經常誤會,不過,這只要看看契約文件便知道了。

二是這位女職員看來真的有被侵犯?那他被侵犯的原委是跟這工程有關?還是如廠商所言,是女職員自己關係複雜?照說檢察官所引述的話語,應該都有所本,便是有證詞,那代表有人如此說,如果事實不是如此,那廠商可以考慮以誣告罪或偽證罪反告這人,至於是真是假?或誰是這證詞提供者?都是需要再瞭解的...

整個案子看來,依檢察官邏輯,便是合約本有4個施工完成里程碑,結果時間到了,廠商未完成,依契約規定未完成里碑程工作,便要計罰,這是沒錯的,這也是那個女官員的堅持,但鐵路局內部也有官員認為不必罰,應看全部工程完工日(這是錯誤的觀念)廠商知道後,不滿這女官員,所以在找女官員把柄不著下,改採直接威脅手段強脫衣物拍裸照,並要他不要多管閒事,所以女官員隔天請求調職,所以廠商要被罰款的事便不了了之了。在我來看,這事件如果屬實,這便是代表黑道力量在工程界算是很有影響力,畢竟在強大壓力下敢堅持理念的人本來便不多,要威脅人,也不用出重手,這事件便是搞大了...

所以只要確定,原本契約有沒有規定4個施工里程碑,施工過程有沒有超過里程碑要被罰款的情事,案情應該便大白了,如此簡單,檢察官應該不會錯誤認知吧??但他們的水準...我不敢說....

個人從事工程多年,也算是有小權力的小官員,不過一向秉持不教而殺謂之虐,對廠商而言,我雖然難搞,但也不至不依契約規定,而且事前都會再三提醒,所以便算有爭議,他們也不會把不滿的矛頭指向我,過往有聽過一個監工,因為經常超過契約標準,要求廠商做東做西,有時還會暗示....最後聽說被人K了,後來想想只是小傷也不敢報案,怕報案後,說不定對方會出手更重...而台灣的司法或警政單位,對於公權力的保護一向是不足的,身為執行公共事務的我們,真是要明哲保身,不要無事生非,不然要靠司法警察保護身家性命,那是不用想的。

看看這些被起訴的官員、中興工程監造人員,沒有認識的,不曉得是檢察官明察秋毫,還是被無端捲入,看看也挺覺得當公務員尤其做工程的真是風險高啊。不過,請各位放心的是,至少我還是會堅持做對的事,不會退縮的,當然我也會事前提醒廠商,什麼符合規定,什麼不符合規定,規則明確清楚沒有模糊地帶,相信萬一被處罰,也許他們會服氣一點吧...我是如此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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