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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記得進這一行的第一天,我的長官便很神秘告訴我,這行要小心,很多人在盯著,連一個便當都不能吃啊~~結果18年過去了,我發現,小官貪小的,連句寃枉都來不及喊,馬上抓去關,大官貪大的,還可以臉不紅氣不喘扯半天,這便是我們的司法檢調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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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不能因國民情感 就判林貪汙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5月1日 上午3:12


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沒有人能干預。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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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世涉貪/ 林益世不算貪汙 喬事費3千萬可入袋

TVBS – 2013年5月1日 下午12:02

 

喧騰一時的林益世涉貪案,一審結果出人意料,檢方起訴,認定林益世違背職務收賄、索賄等4項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到了法院,法官卻改以公務人員藉勢藉端恐嚇取財,加以量刑,關鍵就在,「公務人員的職權界定」,法院認定,中聯、中鋼是「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管理階層也非公務員,況且,行政院秘書長,無權干涉2公司的人事合約,即使林益世受託施壓,也只是替選民服務,單純藉由「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發揮個人影響力,拿的錢算報酬,無涉貪污。


夫妻手牽手,照例到派出所報到,一審宣判結果,讓林益世、彭愛佳臉上神情輕鬆不少,法院認定,林益世涉犯公務人員恐嚇取財,財產來源不明,判7年4月,收賄、索賄通通無罪,家人更安然脫身。錄音內容:「你現在是秘書長,中聯也你管的,你一句話,喊水會結凍。」爆料者陳啟祥咬出,林益世收錢橋中聯、中鋼人事案,但案件到了法院,法官認為,中聯、中鋼是「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經營階層也不是公務員,林益世受託施壓,也是單純藉由他「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發揮個人影響力,替選民服務。

 

最後就算造成影響,也跟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因此遭起訴的「違背職務收賄」、「索賄」、「洗錢」3項罪名,才會通通無罪。錄音內容:「你可以分4份,3次可以嗎?3、3、2、3。」

 

案發當時,錄音檔讓林益世姿態現形,法院認為,林益世喬合約,曾恫嚇中鋼、中聯主管,對當時的經濟部長施顏祥及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施壓,沒貪汙,改用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名加以判刑,檢方認定林益世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合約,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


法院則認定,林益世「喬」轉爐石合約,獲利3300萬元,是恐嚇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所得,追繳沒收,另外95萬美元,將近台幣3千萬,林益世等於替選民服務,算報酬,跟貪污無關,但這筆錢卻被沈若蘭在自家陽台燒毀滅證,有逃稅及財產申報不實問題,會交由相關單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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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號稱跟小馬哥情同兄弟的林益世,因為立委敗選沒多久,被拔擢為行政院秘書長,本來是大黨鞭,說是要借重他什麼國會協調堅強能力,卻是一整個亂,沒多久便爆發爐石商人陳啟祥錄音,被逮著拿了賄款6300萬元,貪污正犯,從此跌落牢籠,一時間輿論大譁,紛紛質疑馬政府的清廉破功,那人一時間也灰頭土臉,無語問蒼天,結果一審結果出來,媒體又是一陣譁然,原本以為是貪污竟然變成恐嚇取財,也算是誇張吧,不過想想這也是我接觸司法多年的共通現象~~

 

我自己是學工程的,凡事便是依據學理,該如何便如何,不能有什麼太大的變異,不過,自從接觸法律案件,便發現這法律還真是神奇又詭奇的學問,明明是相同爭議的案件,不僅攻守雙方都可以在法律條文或判決上找到有利自己的論述,說的天花亂墜,便連不同法官都可以寫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真令人驚為觀止,跟幾個律師聊過這種現象,他們說這便是一種法律人自由開放論證精神,我則是半開玩笑說,是啊,所以你們也不會想追求唯一真理,因為這樣你們當律師的才有機會表現囉~~

 

林益世的案件,一審判決認為林益世沒有利用自己的立委或秘書長身份,來影響公務人員<因為中鋼或中聯不算公務機關>,他只是單純藉由「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發揮個人影響力,拿的錢算報酬,無涉貪污。只是很好笑的,是這跟一般民眾認知,林益世之「豐沛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所以能喬事情,不便是立法委員身份?而所謂黨政關係,不便是來自他的職務所來的影響力,看了這樣的判決,真的只有一句話,法律真的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硬拗過關,這樣的嘴臉,令人生氣~~對這群學法律者,法律只是文字遊戲而已~跟真理則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曾經聽聞某機關小職工因為一時貪心,以少報多領了一筆誤餐費,結果被活逮,雖然馬上把錢還回去,也表示悔意,結果檢察官偵訊過程,小職工坦承不諱,請求檢察官憫其一時失足,結果檢察官及法官都是嘴上同情,在沒有好律師爭取權益下,判決卻是以犯行罪證確鑿,只能依法判刑好幾年,沒有辦法減免,小官小錢直接抓來關,人生便全毀了。而這種大咖,明明便是大筆大筆的金錢往來,被活逮還有臉找律師在那裡爭論是不是公務人員,是不是職務行為,大家都知道便是因為他的職務,才會有人給他這樣的大筆金錢,司法案件如此自我設限,無法收警世除惡效果,只能讓心存僥倖之徒繼續肆無忌憚恣意妄為,而管理司法的官員只會雙手一攤,言道法律沒有絕對不變,也不可以干涉個案,莫怪人民面對這樣現象,便是無奈~~

 

有句話說,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發回,更審無罪,我在想未來會不會有判決林益世收錢只是他的政獻金,他只是為那商人進行選民服務,沒有對價關係,若真有這一天,不曉得林益世會不會說,感謝司法還我清白~~這句話聽來還挺熟的,看來我們平民老百姓還真的常常誤會政治人物的清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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