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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來要來講一段昨天偶遇的小逸事,可惜因為相機沒帶出來,沒有圖片便洩了氣,利用等候連小弟的空檔,寫一段之前閱報心得~~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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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聽聞很多人在網路上因為一些言行被人家告,弄到後來還得罰一些錢,其至要公開道歉的,自己便覺得謹言慎行是現代人必修課程,也好奇,那種言詞會涉及公然侮辱,那些又是可受社會公評的事情~不過,看半天,我發現這絕對是各說各話的世界~~
 
這個判決很有趣,台灣高等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為那位駡廖姓男子佔用公共用地不要臉的彭姓男子,因為廖姓男子本身行為便是有問題,所以彭姓男子駡他不要臉,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然後寫了一段”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這也便是說
做了不對事情的人,便該是自覺丟臉,也不用還在那裡捍衛自己名譽,因為自己已經沒有名聲了,真妙啊,這樣的判決真是神妙至極~~
 
不過,這個判決也只是小小一個判決,不代表大家都可以引用,畢竟地院的一審可是判了駡人的彭姓男子有罪啊~法官千百人,每人都不同,所以打官司也要看運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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