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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環評制度的受害者,我想要來看一下最近熱鬥的中科遭行政法院裁定停工事件,也作為我個人對經濟與環境的角力的註記~~(不過得先聲明,以下文字很生硬哦

 

中科停工判決 後續衝擊排山倒海   2010-08-0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對於中科四期(二林)開發計畫,在該案行政救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進行。這件判決對台灣影響非常重大,值得從不同的角度詳析。在概念上,本案與最近六輕大火案、國光石化案、鴻海工安案性質並不相同,外界將諸多事件合在一起併同討論並不恰當,也會模糊了焦點。六輕與鴻海皆是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國光石化尚未通過,屬於國家政策的定位;而此案則為司法權直接介入經濟與環保拉鋸之首例。在此,我們先將本案視為一單純之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爭訟案件,再由此評論其中是非。

 

   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都是經濟開發後期才衍生出來的價值與理念。早年的經濟發展經常沉迷於「人定勝天」的錯誤思惟,禿林竭澤只求無限制的所得增長,直至氣候變遷,臭氧破洞,家園滿目瘡痍,人類才逐漸興起悔不當初的環保覺醒。在這樣背景下,環保訴求似乎本身就帶有「糾正過度開發」的正當性,這已是世界先進國家的共同氛圍。但環保與開發之間的權重取捨究竟該何所依止,台灣社會迄今還沒有清楚的判準。

 

   這一次中科的行政法院裁決之所以令行政當局捶胸頓足,倒不是因行政權被司法權侵犯,也不是行政院對中科經濟利益太過執著,而是在於本案裁決對「後續」(不只是中科園區)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太大,其衝擊可能遠甚於當年民進黨執政期間的核四停工案。細觀判決裁定書,我們不認為承審法官們理解其單一個案對整體投資環境之巨大影響。如所周知,核四停工就算帶有相當的環保訴求,其衝擊卻不止於「能源選擇」或「電力影響」,而在於此種政策反覆與不確定性,對於所有潛在投資者所產生的恐懼。整體而言,核四停工大大傷害了台灣的工商環境,而此次的行政法院裁定,其影響恐怕不止於此。

 

   就判決內容而言,此次裁判在性質上其實是一個「假處分」,要求國科會在行政救濟終結判決確定前,凍結當前之開發狀態。依法論法,這樣的假處分裁定恐有兩個面向的瑕疵。首先,假處分在法律上為一對等權力,故在裁定之前,既要考量聲請人所主張之環境可能破壞所受損害,也要考量假處分所引發之現在及未來經濟損害。但是,判決書僅對聲請人所述之環境傷害多所描述,卻對於「類核四停工」之經濟損害幾乎不置一詞,顯有酌量失衡之瑕疵,也不符合假處分之對等原則。

 

   此外,假處分雖與最終行政救濟無涉,卻顯然影響整個園區開發甚鉅。準此,法院假處分裁定,依比例原則亦應僅止於與聲請人所主張或有受損權益密切相關之汙染地區或生產活動,而不應將整個園區、所有活動都含糊包括在內,一律裁定停止開發。裁定書中一再強調環境受損難以回復原狀,但法官似乎不了解台灣投資信心與投資機會的脆弱,其難以回復的特性恐怕不亞於環境的損害。先前扁政府因龍潭購地弊案的牽拖,已經使一掛北科園區廠商(如台達電)中箭落馬;如今再加上中科,以後台灣的科學園區招商,不知還有何公信力?

 

   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幾乎是大官庶民媒體評論者朗朗上口的話。但這「平衡」二字說來容易做來難,除要仔細評估各種實體數據,也要考量「類核四停工」之隱形衝擊。更重要的是,環保派與經發派都不能有一種「我所主張價值有道德正當性」的優越感,在先驗上就貶抑了對方的價值。一旦爭辯之一方有這樣的道德優越感,則所有的對話將會更為困難。

 

   對於中科四期案,政府官員憂心忡忡,擔心好不容易燃起的一些經濟復甦火苗,就被一件個案判決完全顛覆。馬政府就算在兩岸關係、ECFA、FTA上突破再大,也不敵一、兩位法官「太超過」的裁決。看完此案判決書,馬總統也許會更加速司法改革的步伐,也更了解法學訓練以外通識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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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環保署及國科會為行政法院作出裁定中部科學園區三,四期須停工的裁決,查了報紙所載其中A期是因為當初環評有條件通過,條件便是在營運前要先提出一個國民健康安全評估,另一個B期則是說在某個人民與中科的行政訴訟確定前,中科應先停止開發。嗯~~我自己現在覺得這個話題,有點累人了。
 
首先環保團體聽聞這個行政法院的裁定,認為是個大勝利,而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則大駡行政法院逾越權限,剝奪了環保署對於環評結果的裁決權。呵,我個人也聽過當年這個中科環評是短短三個月便通過了,時間太短了,意思是環評一定會審查個一年以上才會過關的,這個案子是民進黨執政期間指標案件,所以有透過政治施壓讓這個中科環評過關?不管如何,環評是過了,只剩下營運前要先提出一個國民健康安全評估的條件,行政法院應該是認為在沒有提出及通過國民健康安全評估前,是不能營運的,在我來看那代表是可以施工,但不能營運,所以行政法院的裁定有問題,另一個說是人民與中科的行政訴訟確定前,中科要停工,這也很奇怪,在政策上,政府的政策是連續的,人民提出行政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但在判決確定前,政策怎麼可以因為一個未必然敗訴的官司便停止?頂多是萬一最後政府敗訴,要想辦法補償人民損失,當然也有一種講法是這開發是不能回復,所以不能繼續施工?這一點我不確定,不過如果因為如此任何人提出訴訟,便要求任何工程都得停工,那國家重大建設真的沒有什麼機制來維護,行政裁量權完全遭剝奪,這應該是不是民主政治的常態現象吧?所以我也覺得行政法院的裁定有問題。

 

目前,中科及環保署已經提出抗告了,便如同我引用中國時報的社論裡頭引述政府官員的擔憂,好不容易的經濟火苗,會不會因為廠商對政府開發政策沒信心都放棄回國投資?其實這牽涉到我們臺灣的環評制度,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當年蘇花高的環評因為跟中石化的環評疊在一起,當時環保團體的聲音便是要封殺蘇花高,不論開發單位很有心的針對環評委員質疑提出工程專業解決之方法,不過都沒有用,講嚴重一點,因為在環評委員他們心中認為,只要開發便是破壞,便算傷害一棵樹木,可以促進花東地區的經濟大躍進,提升花東地區的交通安全,那都比不上傷害一棵樹的環境傷害嚴重,所以那是不可能通過的,便算你如何採取任何方法降低環境影響,他們不為所動,因為都會破壞,也就說那是零和的戰爭。
 
我個人對環境保護是認為很重要,所以才有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但很遺憾我們的環評委員把自己當做環境的捍衛者,不容任何侵犯,經濟的開發效益與環境影響的輕重,是不能比較的是非,沒有比例多少的選擇題,我今天中午聽到一位廣播主持人說明自己的理念,便算我們為了保護環境,而要回歸茹毛飲血的原始生活形態,他都願意,這其實也代表環保人士的主張。只是政府責任便是要提升我們國民所得,也要降低失業率,可以因為可能輕微的破壞環境的開發,而不願實施開發動作嗎?全體人民該有生活水準可以因為輕微的破壞環境的開發,而要求全體人民都得捨棄嗎?

 


重點在於這所謂輕微的破壞環境的開發,可否為我們環境所能接受,有沒有救濟或恢復作為,這便該是環評委員該要去好好思量的,但是很遺憾的,一直以來都是口號宣示的反對任何開發,或者條件交換方式的環評作業,這在我這個不懂環評的眼中,真是令人十分無力,便如同之前有人講過的,臺灣人民真是理盲又濫情,沒有思考能力,只有隨波逐流,看吧,其實馬政府是可以把環境影響及經濟開發攤在陽光下,來說個明白的,只是他們真的沒有這等論述能力,唉~~這也只能嘆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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