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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一:TVBS 


台南市長特別費案,許添財獲不起訴處分,偵察結果出爐,引起外界議論,認為這是南北兩套不同標準,但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出面表示,檢方偵查標準一致,不過對於台南地檢署的處分書中有關「實質補貼」的論述,他則認為感覺很像是馬英九的答辯狀。

此外,台南地檢署在處分書裡也提到,不需單據的一半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而南檢經調查後,發現許添財的確將匯入帳戶特別費,以犒賞等公務用途全數「用完」,才獲不起訴處分,陳瑞仁認為,就這點而言,南北並無標準不一的問題。


針對外界質疑南北不一的情況,陳瑞仁說,可以由檢察官依職責聲請台南高分檢再議,由二審統一見解;而另一部份就是靜待司法判決。


 


報導二:聯合新聞網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今天偵結,在需檢具單據核銷半數特別費部分,許陽明被控使用130張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金額共31萬餘元,依貪汙罪嫌將許陽明及提供發票的祕書王筱方、隨扈黃紋崇起訴。許添財需核銷的特別費均被認定依法核銷,獲不起訴處分。

至於無需單據核銷的另一半特別費部分,檢察官陳明進認為政府相關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特別費性質,亦無法認定被告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均予不起訴處分。


南檢偵辦這起特別費案,認定貪汙與否的關鍵,在於需檢具單據的半數費用有無確實提報,若用不實發票,就涉貪污,至於不需發票的另一半,檢方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未予深究。而北檢侯寬仁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則是查辦不需檢具發票的一半,並認定馬英九有公款私用情形,至於需檢具單據部分,馬英九的核銷經查都合法。南檢與北檢偵辦的標準,截然不同。


報導三


首長特別費現在真的很「特別」,因為這筆費用讓全省各地首長瞬間都成了可能被檢方調查的對象,馬英九因此涉及貪汙被起訴,但風暴中有人全身而退,他就是台南市長許添財,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有人質疑台南地檢似乎認為許添財不需發票、直接匯入個人帳戶的特別費,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這種認定法與北檢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標準似乎截然不同,查特別費弊案,南北是否真的不同調?


對於這樣的質疑,侯寬仁認為,南北看法並沒有不同。馬英九每月支領不需單據的17萬特別費進入戶頭後,不管怎麼花就是沒有花完,因此檢方認定剩下的錢就是貪汙所得,但許添財每月只有4萬4千元入戶頭,付出去的錢超過這個數字,檢察官也認定屬於公務支出,因此不起訴,並非外界所質疑檢方只查需發票核銷的部分。


 


960313補充


馬英九跟許添財有個共同點~首長特別費都有匯進私人帳戶,馬英九跟許添財不一樣的地方,是許添財用完首長特別費了,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比較多,沒用完。


所以若以候寬仁的意見,許添財的特別費如果沒用完,也沒還給公庫,也是貪污,馬英九把錢用光光,也就不算貪污。至於馬英九說他捐了很多錢給公益團體,候寬仁的意見認為那些多是競選補助款,跟首長特別費無關,(這點,便不知何以候檢察官何以如此斷定)


所以馬英九能否脫身,重點在於進入帳戶的特別費如何處理?


1.公務用--捐贈(可以嗎?)算嗎?時間點有沒有對上(唉,節省這美德害了小馬哥)


2.歷史的共業,未有犯意-找會計主任證明他曾經告訴小馬哥特別費的使用方法。


3.仍存在帳戶中,還來得及還給台北市府嗎?


4.還有嗎....???


唉~~雖然首長特別費性質不明確,但小馬哥清廉一生,卻輕忽掉入這樣的陷阱(8年)


是歷史的共業,但為人其不應慎乎???


不過我還是支持他,至少他沒有買TIFFINY鑽戒給阿珍。


等到民XX的四大天王特別費調查結果出來,我們再來看又會發生何種情形?


 


96.03.14補充


今天又聽到一種說法


許添財的首長特別費跟馬英九一樣匯到薪資帳戶, 那他的特別費也是自己說明用公務或捐贈等的方式用完了, 而南檢以特別費不需單據部分係屬慣例上補助市長薪資的性質, 故南檢並未深入探討許添財說明的是否屬實,而單據部分不像許陽明的無問題 故南檢並未起訴許添財


如果屬實,那查黑中心跟南檢步調真的南轅北轍了, 聽說陳聰明檢察總長準備要邀集會議整合各地檢察官意見了, 只是屆時整合意見出來,一定馬上遭受因人設法的質疑, 時機點實在太慢了,臺灣南北己經吵翻天,他們卻才還要開會研議.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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